行人被电瓶车撞成十级伤残,电瓶车驾驶员全责。然而,伤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就和车主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车主一次性赔付3万元。伤者等赔款花光了,却将驾驶员又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认为十级伤残就3万元了事,实在是不能接受,自己也从未同意过,要求重新确定赔付金额。那么,此前的《调解协议》,还能算数吗?
妻子签了调解协议丈夫不满起诉
2023年11月,陆先生(化名)骑电瓶车撞伤了行人小何(化名),经公安机关认定,陆先生未礼让行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何就诊,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
2023年12月,陆先生与小何的妻子小邱(化名)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陆先生一次性赔付小何三万元,双方两清。协议签订当日,陆先生即全额赔付,小邱亦出具了收据。
等到2024年4月,小何却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确定赔付金额。他认为,调解是妻子小邱一个人去的,他可没同意,十级伤残就3万元了事,他觉得简直是糊涂事。小何认为,小邱是未经自身授权签订的《调解协议》,该协议于己无效。
小何这样的诉请,陆先生不予认同:“小邱是你的妻子,这是你们的家事,我当然以为她有权代理!”
对此小邱表示,夫妻二人手头缺钱,小何又住院了,生活压力大,她去签《调解协议》前也告诉小何了,但小何也没吱声,自己这才一时犯了糊涂.......
对此,陆先生又提出质疑:“你和我说签订《调解协议》后告诉小何了,既然他不认可《调解协议》,为何不联系我?”
对此小邱表示:“我和小何说过,但他就是不同意,所以才来起诉!那么久了,钱也花完了!”
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关乎小何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具备人身属性,明显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小邱未持有相应授权材料,小何亦不认可其曾授权小邱代理,故小邱代为签订的行为系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小何得知小邱代为签订《调解协议》后,未向陆先生提出异议,反将赔偿款使用完毕,应视为以行为方式对小邱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即调解协议已经成立并对小何生效。
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行为而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经后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内容客观上在利益分配上显著失衡,该调解协议依法可被撤销,最终以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调解协议》。
宣判后,小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严格局限于“日常家事”
本案中,虽然《调解协议》最终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但仍暴露出小邱在家事代理方面缺少相应认识,误以为其作为小何配偶,便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与陆先生签订有关于小何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的调解协议,实际其行为系无权代理。那到底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应如何行使该权利,避免同小邱一般陷入纠纷呢?
青浦法院介绍,家事代理权作为一种法定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只要是属于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的处理权。其目的在于方便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提高家庭生活的效率。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夫妻间一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事前同意与否、事后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家事代理权作为一种特殊代理权,有别于一般代理权,其行使范围严格局限于“日常家事”,并未涵盖所有与家庭有关的事项:一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二是不动产交易、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相符合的大额交易行为以及高风险投资行为;三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行使形成权。
本案就属于第一种情形,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显著的人身属性,系专属于被侵权人自身的债权,已超出家事代理范畴,应落入一般代理权的考量范畴,配偶代签的调解协议在获得追认或者默示追认的情况下方才有效。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