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家,本应是遮风挡雨的温暖港湾,
却有人披着 “监护人” 的外衣,
将罪恶之手伸向无辜的孩子……
当监护信任沦为伤害筹码,
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 “保护盾”?
01
案情简介
11岁的圆圆(化名),在父母离婚后跟随再婚的母亲,与继父陈某共同生活。本以为重组家庭能带来新的温暖,却不想坠入噩梦深渊:陈某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多次对年幼的圆圆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身心健康。西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西区法院主动加强与西区妇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圆圆监护人及圆圆身心健康修复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讨,最终西区妇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对圆圆的监护人资格,西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02
法院审理
西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含养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陈某与圆圆的母亲结婚后,共同抚养、教育圆圆,陈某与圆圆之间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陈某成为圆圆的监护人。陈某作为监护人,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陈某却罔顾伦理道德、藐视法律,对被监护人圆圆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圆圆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撤销陈某对其继女圆圆的监护人资格。
03
法官提示
继亲关系是法律赋予的特殊责任,不是施害者的便利条件。本案中,陈某作为继父,本应以监护人之责筑起安全屏障,却将信任与依赖扭曲为伤害的筹码,当监护人背弃伦理底线,法律必须及时切断这份有毒的羁绊。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定监护权并非永久有效,若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是司法实践中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切实构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屏障。
【内容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